化学所安全员管理暂行规定
化学所安全员管理暂行规定
化发综字〔2013〕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化学所安全工作,规范安全员队伍的管理,充分发挥安全员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的职能和作用,保护国家财产和人员的生命安全,结合化学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安全员设置
第二条 安全组长、安全员按如下原则设置,特殊情况,另行确定。
每个课题组设1名课题组安全员,每个实验室设1名公共仪器安全员,安全员原则上由在职职工担任。
每个实验室成立一个安全小组,设一名安全组长,安全组长由该实验室的所安委会委员或实验室室务会成员担任,组员由安全员和实验室行政秘书组成。
每个职能部门设一名部门安全员,由本部门在职职工担任。
第三章 安全员职责
第三条 安全组长负责组织、协调、检查实验室的各项安全工作,协助本实验室负责人贯彻落实各项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组织安全员根据化学所各项安全规定和检查要求,对实验室进行安全巡查(尤其是每日午餐、晚餐期间的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纠正各类不安全行为。
第四条 安全员协助本单元负责人和安全组长贯彻落实各项安全保卫规章制度。
(一)根据本单元科研性质和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操作规程。
(二)对实验室(部门)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纠正各类不安全行为,并做好相应的巡查记录。
(三)对过夜实验、节假日等开展的实验,安全员要有相应的登记记录,并做好相关的安全工作。
(四)开展全所安全大检查和安全专项检查时,安全员要在场并做好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书面反馈。
(五)根据《安全情况通报》整改涉及本单元的安全问题,并举一反三,组织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
(六)对所安全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并参与相关安全工作研讨。
(七)负责落实本单元其它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章 安全员培训制度
第五条 安全组长和安全员要认真学习相关的安全专业知识和安全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所内组织的安全培训,并及时传达到所属实验室(部门)负责人和课题组长。
第五章 安全员奖惩制度
第六条 根据安全工作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奖惩。
(一)对认真履行职责,保证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安全组长和安全员给予安全补助津贴。
(二)安全组长及安全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停发当月安全补助津贴;本单元因违反安全规定发生事故的,除按所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理外,停发安全员3个月的安全补助津贴;年度内本部门发生1次安全事故,停发安全组长3个月的安全补助津贴。对已不再适宜担任安全组长和安全员工作的,由实验室(部门)、课题组另行选定。
(三)每年年末进行“优秀安全员”评选活动,由所安全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年度优秀安全员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综合处负责解释。
201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