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所实验室技术安全补充规定(试行)
化发综字〔2009〕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贯彻落实《化学所实验室安全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化发综字〔2002〕249号)、《化学所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化发综字〔2003〕161号)、《化学研究所关于气体钢瓶和其它压力容器的管理规定》(化发综字〔2003〕162号)、《化学研究所安全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修订)》(化发综字〔2004〕200号)、《化学所科研安全责任制补充规定(试行)》(化发综字〔2009〕31号)等安全规定,保护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结合化学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课题组应根据本组的科研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规范(包括危险品和危险反应的操作规程,化学品的购置、登记、存放和后处理方法等)和应急预案。
第三条 课题组长的手机号码应在人教处和综合处备案,出差或出国时应有紧急联系电话和指定的安全责任被委托人,以保证在实验室出现意外情况时,安全责任被委托人迅速赶到现场。
第四条 研究所和课题组长分别负责对新进所人员进行共性和专项安全知识技能培训。
第五条 安全员应熟练掌握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知识和技能,严格贯彻落实各项安全规定。
第二章 实验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六条 进入化学实验室必须按规定穿戴必要的工作服及防护用品,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规定,确保实验安全。
第七条 实验室内应保持通风良好,注重环境卫生,保持整洁、有序。化学物溢到地面或工作台时应立即擦拭冲洗干净。垃圾或废弃物不得堆积于操作地区或办公室内,不得任意倾倒。应保持所有通道、走廊、楼梯通行无阻。
第八条 实验过程中应有人值守,如因就餐等临时需要离开时要委托有经验的人员看管,并对实验情况和应急处理措施进行说明。过夜或节假日实验必须提前经过课题组长确认并遵守化学所有关安全规定。
第九条 做有潜在危险性实验时必须经课题组长批准,有两人以上在场方可进行,夜间和节假日严禁做危险性实验。涉及易燃易爆和剧毒化学品的实验需经课题组长同意,并在有经验的人员指导下进行。应在明显处放置实验说明,以使紧急情况下其他人了解实验的危害,合理处理意外事故。
第十条 应使用硅油浴和密封式电热圈加热。实验室内禁用明火,如有特殊需求必须使用明火,应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并报科技处和综合处批准。
第十一条 做有危害性气体的实验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应具备吸收或处理装置。使用挥发性有机溶剂、强酸强碱性、高腐蚀性、剧毒化学品等要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当使用可燃性气体或低沸点易燃溶剂时,严禁使用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器等设施。
第十二条 禁止在化学所实验楼内开展大剂量实验,对确需进行此类实验,课题组长应根据具体情况有明确的“放大量”的限制,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并报科技处和综合处批准。
第十三条 废弃药液、过期药液或废弃物必须分类标示清楚,对有害化学废弃物(液)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废液严禁倒入下水道。各实验室的废液收集和处理应指定专人负责,按规定时间送到所内指定收集处。
第十四条 生物实验的垃圾要分类放入污染垃圾袋和生活垃圾袋中,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做放射性、强辐射、激光等对人体危害较重的实验,应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如操作时用铅、铅玻璃等进行屏蔽),避免人体要害部位(尤其是头部)直接受到照射。
第十六条 严禁在实验室吸烟或饮食。禁止在储有化学药品的冰箱或储藏柜中储藏食物。
第十七条 禁止穿戴实验防护用具(如工作服、手套等)进入所办公、阅览、会议、文体活动等公共区域。
第三章 化学溶剂、试剂领用和存储
第十八条 实验室尽量少存放有机溶剂,做到“用多少,领取多少”。
第十九条 自行购买化学试剂,特别是公安局管制的化学药品,需要课题组长、实验室主任、科技处、综合处批准,其中综合处仅审批剧毒及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条 实验室化学试剂应分类存储,标识清楚。
第二十一条 高挥发性化学物品应放在避热的通风柜中,要求低温保存的化学品必需存放在冰箱或冰柜中。
第二十二条 应及时处理长期不用的、敏感的化学物品。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化学试剂应有总目录,及时更新,以便随时查阅。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应严格管理易燃、易爆、强腐蚀、强氧化剂等危险化学品,使用前必须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及时对其周围可能产生影响的试剂、水、加热源、仪器等进行必要的清理;应充分考虑保存和使用中潜在的可能造成危险的因素(如乙醚和四氢呋喃等易形成易爆的过氧化物),并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 高反应活性试剂(如金属钠、钾、铝粉、电石、黄磷以及金属氢化物等)要存放在专用安全的容器中,严格按照要求使用和存放。
第二十六条 强氧化剂和强还原剂必须分开存放,使用时轻拿轻放,远离热源。
第二十七条 液氮、强酸、强碱、强氧化剂、溴、磷、钠、钾、苯酚、醋酸等物质会灼伤皮肤,防止皮肤与之接触,尤其避免溅入眼中。
第五章 用电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内的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及时进行维护保养,严禁使用有安全隐患的电气设备;不准乱拉乱接电线;大功率实验设备用电必须使用专线,严禁与照明线共用,谨防因超负荷用电着火。室内照明器具都要经常保持稳固可用状态。要充分考虑到化学实验室中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等化学物品、溶剂溶解绝缘塑料物体的特点,用电仪器、电路、电线、插座等的位置、摆放及使用要远离化学试剂。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内的用电线路和配电系统等装置及线路系统中的各种开关、插座、插头等均应保持完好可用状态,熔断装置所用的熔丝必须与线路允许的容量相匹配,严禁用其他导线替代。电器插座严禁超负荷接电。
第三十条 手上有水或潮湿切勿接触电器用品或电器设备;严禁使用水槽旁的电器插座(防止漏电或感电)。 第三十一条 可能散发易燃、易爆气体或粉体的房间内,所用电器线路和用电装置均应按相关规定使用防爆电气线路和装置。
第三十二条 对实验室内可能产生静电的部位、装置要有明确标记和警示,对其可能造成的危害要有有效的预防措施。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内所用的高压、高频设备及其它用电仪器和线路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并及时进行检修。凡设备本身要求安全接地的,必须接地;定期检查线路,测量接地电阻。自行设计、制做的设备或装置,在使用前必须经专业技术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按照“瓶装压缩气体分类”(GB 16163-1996,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01-25批准,1996-10-01实施)的分类原则,不燃无毒气体钢瓶可以进入实验室;对于助燃气体(氧气、空气)钢瓶,课题组长应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并报科技处备案后,可以进入实验室;对于混合气体钢瓶,课题组长应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并报科技处批准后,可以进入实验室;对于易燃可燃气体、毒性气体钢瓶,禁止进入实验室。
第三十五条 气瓶应专瓶专用,外表颜色及标识应保持明显以便辨认,不能随意改装其它种类的气体。加强定期检查,加强使用年限、阀门、标识的管理。严禁使用安全阀超期的钢瓶。
第三十六条 气瓶应存放在阴凉、干燥、远离热源的地方。气瓶搬运应确知护盖锁紧后才能进行,要轻要稳,应直立移动,不可卧倒滚运,放置要牢靠。
第三十七条 各种气压表一般不得混用,定期检查压力表是否正常,检查管路是否漏气。
第三十八条 氧气瓶特别是瓶嘴及与氧气接触的附件(如减压阀、焊接炬、输气胶管等)严禁接触沾染油脂,操作人员不得穿戴和使用沾染油污的工作服、手套及工具等接触氧气瓶及其附件。
第三十九条 开启气门时应站在气压表的一侧,不准将身体尤其是头部对准气瓶总阀,以防万一阀门或气压表冲出伤人。
第四十条 气瓶内气体不可用尽,以防倒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四十二条 本补充规定由安委会、科技处、综合处、人教处负责解释。
200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