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研究所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化发综字〔2003〕161号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化学所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储存、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易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2、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严格落实剧毒化学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发生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追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从事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知识的培训,方可上岗作业。
4、接受有关部门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应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5、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实验室、库房等场所设置相应的通风防潮、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6、必须定期对本单位危险品的制备、储存、使用装置进行安全评价,发现问题,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7、所器材管理部门,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使用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用时,必须立即向所综合处报告,经所相关部门核实后,报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8、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严格执行“化学研究所关于器材库房管理的暂行规定”。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专用仓库管理人员是安全的主要负责人,如果危险化学品被盗、丢失要负直接责任。
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和负责安全监督的部门备案。
9、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10、购买危险化学品必须到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部门购置;实验室自行购买的大宗危险化学品必须报所科技处和综合处登记备案。
使用剧毒化学品应当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11、实验室领用危险化学品需经单位负责人同意,使用后根据危险化学品特点妥善保管,并标有明显的标签。
危险化学品领用人离所(出国、调离、毕业、离退休)时,必须作好交接工作,否则不得办理离所手续。由此造成后果,根据情节必须追究责任或刑事责任。
12、领用剧毒化学品,需经室(组)领导批准,必须双人按需领取,每次只能领取一次用量。在实验操作过程中不得少于二人,并要有详细的实验记录。如有剩余,当日必须密封送交药品库,与器材管理人员定量交接,定量验收无误经登记后方可做退库处理或者委托代为保管。剧毒化学品不许在实验室过夜。
13、实验室使用剧毒化学品必须建立独立的领用登记表,每物一表,登记药品名称、领取时间、领取量、使用量、结存数量、使用人和领取人签字,并留存备查。
14、实验室不得以任何理由存放剧毒化学品,如有违反将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因管理不到位,制度不落实而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15、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根据物料特性,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剧毒化学品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实验过程中必须戴上防护眼镜、手套;实验人员不得在实验过程中擅离岗位。
16、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实验室回收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有明确的名称、基本物性及警示标注,防止回收中发生意外。其中剧毒化学品残液,必须处理成无毒后才能作废液处理。
17、上述剧毒化学品包括实验合成中间体、混合物及其它剧毒品。
18、化学所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无权私自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制备技术。
200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