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研究所关于气体钢瓶和其它压力容器的管理规定
化学研究所关于气体钢瓶和其它压力容器的管理规定
化发综字〔2003〕162号
为加强化学所气体钢瓶和其它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化学所实际情况,制定化学所关于气体钢瓶和其它压力容器购买、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
1、气体钢瓶和其它压力容器必须实行专人采购,实验室自行采购前,向所科技处和综合处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购置;财务处凭科技处批件和综合处许可证明给予报销。
2、气体钢瓶和其它压力容器、压力表必须定期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查。到达使用期限时及时报废,不到使用年限但存在安全问题无法修复的钢瓶及其它压力容器也应实施报废,易损部件必须及时更换。
3、放置气体钢瓶的库房必须具有安全、防盗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检查。
4、压力容器出现问题时,必须立即请专业部门进行处理,并报所综合处。
5、实验室使用气体钢瓶和其它压力容器的安全必须要责任到人,各实验室将安全责任人名单报综合处备案。发生事故,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6、气体钢瓶必须安装在化学所统一购置的固定架上,其它压力容器必须稳定安放。
7、使用气体钢瓶和其它压力反应器,必须制订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使用气体钢瓶必须即用即开,使用完成后必须立即关闭所有阀门,及时扣上瓶帽子以免意外。使用钢瓶前必须先检查气压表和阀门的状态,开启钢瓶时应先“高压”后“低压”,关闭钢瓶应先“低压”后“高压”。
8、钢瓶和气压表不得将不同气体混装、混用,气体钢瓶必须远离热源和易燃物,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不得把易燃易爆有毒气体钢瓶直接放入实验室。
9、钢瓶在使用中禁止敲击、碰撞;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
10、离所人员必须办理气体钢瓶和其它压力容器的交接手续后方可离所。
200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