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所实验室安全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化发综字〔2002〕249号
为了加强和规范实验室的安全与环境卫生,创造一个管理有序、安全高效的良好工作环境,特做如下规定:
一、实验室应按研究单元的行政划分成立安全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负责人,行政秘书担任安全责任人。每个研究单元设安全员若干名,协助实验室主任或课题组组长做好安全、卫生的各项工作。
二、实验室工作要严肃、认真、准确、细致,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防范火灾、爆炸、人身伤害和仪器设备事故。新进入实验室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三、实验室要保持整洁、安静。室内禁止明火、禁止吸烟、喝酒、烧水、做饭、取暖。如实验确实需要明火,必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地点、指定时间实施。实验室不得住宿、会客,不得乱堆乱放杂物。垃圾桶不得放在实验室门口及楼道。
四、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摆放要仔细设计,做到不仅使用方便,而且实验室布局合理、美观。高大仪器不要放在窗口处。仪器设备重量不能超过楼板设计负荷。
五、进入分子科学中心实验楼和其他新装修的实验楼的实验家具和办公家具都必须符合所的统一规定要求。
六、实验中途不得擅离岗位,上班时间不允许进行与工作不相关的任何事情,阅读报纸、非专业性杂志应安排在业余时间进行。夜间进行实验或激光操作时要有双人值班.,并向保安巡逻人员申明。
七、使用剧毒化学品需经室、组领导同意,填写《剧毒物品审领审批单》。必须双人领取,每次只能领一次用量。实验使用过程中不得少于二人,并要有详细的实验记录和单独的帐目。使用人要戴防护用具,了解毒物毒性和急救方法。残渣残液必须及时进行解毒处理,严禁倒入垃圾桶、下水道和厕所便池。
八、有毒有害实验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危险化学实验必须戴防护眼镜,避免偶发性飞溅物。装搭易破损仪器设备需戴手套,避免发生划伤、割伤。
九、易燃、易爆化学药品的保管、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化学研究所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定》。窗台不许放化学药品,易挥发溶剂不得装在敞口的容器内。禁止用明火直接蒸馏低沸点溶剂。
十、各种实验废液和废药品应分类装入瓶中贴好标签,写明名称送到废液库集中处理,严禁倒入下水道和垃圾桶。金属钾、金属钠、汞等易燃易爆、有毒及具有放射性的特殊废液和药品要提前与综合处联系,经同意后方可送交。
十一、有精密贵重仪器的实验室禁止存放和使用有腐蚀性的化学药品。实验仪器首次使用前,必须看懂说明书,避免发生仪器损毁和人身伤害事故。大型仪器要有专人管理,并建立使用、维修、管理制度和档案。不再使用的各种废旧仪器要及时退库。
十二、高压容器使用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高压气体钢瓶必须即用即开。氢气钢瓶禁止进入实验室。钢瓶使用要有固定支架,并远离热源,防止剧烈撞击和太阳曝晒。高压容器要做好定期检验工作。
十三、未经改装的电冰箱严禁进入实验室,使用改装后的冰箱存放低沸点溶剂也要将容器密封,防止挥发。办公室不得放置电冰箱、饮水机。电冰箱内不允许存放食物。
十四、实验室内不得自行接电源线、网线、电话线。如工作需要,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安装。电器设备应注意防潮、防腐、防老化、防短路,工作完毕要及时切断电源。使用年久的插销板要及时更换。严禁使用明火电炉。白炽灯台灯功率不得超过60W。
十五、仪器设备、电源接插件、配电盘下方及电源线周围,严禁存放有机溶剂及其他易燃可燃杂物等危险物品。室内摆放木柜及堆放物品,距电器等热源不得少于60厘米。
十六、仪器、药品、实验记录、保密资料未经允许不准携带出所。
十七、室内灭火器应摆放在位置明显、取用方便的地方,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知道室内外消火栓、公用灭火器的位置和使用方法,做到会使用灭火器具,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和能够及时撤离火场,保护人身安全。
十八、下班离开实验室要关好水、电、气、门窗,确认无误方可离开。连续运转的大型仪器,必须挂牌说明。
十九、离所前要将实验记录、科技资料和房间钥匙交还实验室或课题组,由室主任或课题组长确认同意后,才能办理离所手续。
二十、实验室应建立卫生轮流值日制度,对于不爱护实验室整洁、不经常参与卫生清洁工作、不服从实验室、课题组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安排的,要给予批评和相应处罚。
二十一、实验室安全、卫生纳入所精神文明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表现突出的单位及个人要给予奖励。对于违反安全规则发生事故者,根据情节给予批评、行政处罚直至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本《规定》由综合处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规定》从下发之日其执行。
200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