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化发党字〔2009〕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所党风廉政建设,保证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保障和促进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大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为建设改革创新和谐奋进的化学研究所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工作规划,与科研、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做到谁主管、谁负责,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做到责任明确、考核到位、追究有力。室主任)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副处长(副室主任)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六条 所党政领导班子对化学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所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党委书记、副书记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分别负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对所分管的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所长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副所长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副所长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的处(室)的处长(室主任)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所长助理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 纪委按照职责对所属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实行在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的监督和检查;纪委书记、副书记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的监督检查分别负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处(室)的处长(室主任)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副处长(副室主任)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各处(室)按照分工分别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综合处负责对内对外信息和宣传工作,规范和检查本单位会议、庆典、车辆、公章、通信设备、安全的管理,落实国家有关职工权益的政策,协调有关处(室)相关制度的执行和不断完善。
(二)人事教育处负责所级领导干部收入申报、个人有关重大事项和述职述廉工作报告的落实,不断完善和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选任机制,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员工待遇,加强对研究生的教育、培养和管理工作。
(三)科技处负责承办所的科研战略规划的落实,制定和进一步完善学术研究、科研成果申报等制度,指导、检查实验室(组)科研项目的申请和结题,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负责所参股公司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四)财务资产处负责落实收支两条线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接受国家和上级部门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审计。
(五)保密与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策划、建立和完善保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全所质量体系的建立、保持和持续改进。
(六)实验室负责研究任务的组织、管理、协调和实施。
第十三条 纪委主要负责对以下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一)基建项目(改造、维修、新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单位招投标的监督。
(二)废旧设备的处理招投标的监督。
(三)化学所物业服务、食堂经营招投标的监督。
第十四条 党委书记任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所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所的党风廉政建设、所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十五条 所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定相关工作计划,严密组织实施。
(二)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每年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进一步完善管理规定和监督机制,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从源头治理腐败。
(三)组织所党政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加强勤政廉洁教育,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
(四)按照党章对党的各级组织的要求,负责检查党的各级组织执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结合化学所的实际,制定所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行为规范,检查落实情况。
(五)负责对所党政领导班子勤政廉洁情况的检查和监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所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质量。
(六)履行选拔干部的各项规定,坚持任人唯贤,走群众路线,坚持由党委、纪委和人事教育处共同对拟任用干部考察和考核制度,防止和纠正用人的不正之风。
(七)坚持将反腐倡廉列入党政工作的主要内容,虚心听取处(室)和广大群众的意见,支持纪委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党委书记、所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上级党政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制定研究所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实施细则,定期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主持召开一事一议专题务实会议。
(二)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明确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其纠正,按照相关条例,及时向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在职权内要求有关部门查处。
(三)对选拔任用干部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属于分管范围内任用的干部出现的问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所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按照工作分工,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 按照所党风廉政建设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指导、检查、协调分管部门贯彻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二)对分管部门贯彻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苗头或重大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并向党委书记、所长报告。
第十八条 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纪检工作的组织原则,在所党政班子统一领导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下,积极组织协调并及时提出实施和整改建议。
(二)协助处(室)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相关的工作制度。
(三)在所党政领导班子的领导下,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做好信访举报工作。
(四)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发现的党员或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向党委书记、所长报告,在党政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规定查处;对党员或领导干部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积极配合上级纪委或国家执法部门查处。
(五)纪检监察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注意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研讨,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水平。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九条 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所属处(室)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工作要与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二十条 党委组织人事教育处在对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中,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做为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党委安排民主生活会时,要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列为重要内容,并抓好检查、整改工作。
第二十二条 纪委协助有关部门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在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转达,并将有关所领导班子整改情况及时反馈群众;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所领导班子成员及领导干部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科学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负责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违法违纪情况不制止、不查处,对上级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执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
(二)对直接负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案件,致使国家、单位的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法规政策,弄虚作假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扰、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违反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所属各处(室)。本实施细则如与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不一致,则按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