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研究所学术委员会条例
化发科字(1993)113号
第一条:化学所学术委员会为本所学术评议和学术咨询最高机构。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由高水平的科学家组成,委员人数定为40人左右( 中国科学院院士、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为当然所学委会委员,不占委员名额数)。可聘请所外科学家担任委员。
学术委员经酝酿推荐由所长遴选聘任,报院备案。每届委员任期四年,与所长任期同步。
学委会主任、副主任经全体学术委员推荐,由所长聘任。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负责下列事项:
1、协助所长的学术领导工作,积极参加本所科学研究远景规划和计划的制订,审核、 评议各类基金和重大科研与应用开发项目。
2、对全所性学术活动提出建议,组织、促进所内外、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和科学合作活动的开展。
3、评议课题组、实验室的科研工作,审议课题组、实验室的调整。
4、审议重大研究课题的开题报告;评价所内重要的科学论文、著作或其它重要的研究成果,并对其中应予奖励者提出建议。
5、评议科技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成就,并对其定职、提职提出建议。
6、为审议上述有关事项,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所内外同行进行评议。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应每年一次听取所长的科研业务工作报告,就所内的重大研究业务问题作出评价,并向所务会如实反映不同意见。
第五条:学委会分设若干个学科组,每组设学科组长和副组长(由学委会主任提名),必要时可设学科组秘书一名(可由非学术委员担任)协助召集人处理具体学术组织工作。学科组应经常组织学术活动。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学科组长及秘书可不定期举行联席会,听取各学科组的活动汇报和作出决议。学委会主任负责召开学委会全会及年会,并汇报工作。
第七条:对长期不参加学委会活动,不履行学术委员会职责的委员,学委会可在四年任期内进行部分调整,调整工作由学委会主任提出建议,由所长决定。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设学术秘书二人,由学委会委员兼任,协助主任、副主任主管有关学术工作事宜;设兼职行政秘书二人(可由非学术委员担任),协助主任、副主任处理具体工作,人选均由学委会主任提名。学术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亦可由科技处协助办理。
第九条:本条例经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报所长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本条例从1993年5月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条例解释权归所学术委员会。
199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