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发科字〔2006〕214号
第一条 为弘扬“创新、求是、团结、奉献”的化学所精神,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和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共同制定的《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及中科院、化学所的有关规章制度,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化学所职工、博士后、研究生,以及所有以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上述各类人员进行学术活动时应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注重学术创新,坚持诚实守信,强化法制观念。
(二)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应注明出处;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对于论文和专著类成果,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合作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四)在对成果进行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
(五)不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六)须经论证的科研成果,应经论证后方可向外界公布。
(七)在化学所工作、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的发表,完成单位应署名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
(八)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上述各类人员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三)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
(四)在填写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五)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当利益。
(六)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化学所有关保密的规定,将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恶意诋毁、歪曲他人的学术思想和成果;对正常的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人员,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职工、博士后、研究生,违反本规范第四条各项情形,情节和后果较轻的,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撤销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情节和后果较重的,按化学所有关违纪处分规定处理,撤销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和相关资格。以化学所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违反本规范第四条各项情形,将违规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六条 化学所在维护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广泛宣传。
(二)在人员录用、学术晋升、项目申请和考核评估过程中,以及博士后、研究生录取过程中,认真审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对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按程序进行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对确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责任人,按本规范第五条处理。对有人检举揭发、经过调查核实并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同时,保障各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七条 成立化学所学术道德委员会:
(一)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审查并认定有关学术道德行为的事实,仲裁有关学术道德方面的争议,并向所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二)学术道德委员会由所领导、学委会专家组成。
(三)学术道德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有关人员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
(四)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所领导和有关职能处人员组成,负责受理并协助组织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和审查。办公室设在科技处。
第八条 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要进行认真调查和审理:
(一)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或发现学术道德问题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程序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学术道德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不受理匿名举报。
(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学术道德问题,学术道德委员会一般应在正式立项调查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认定有关事实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学术道德委员会应本着负责的态度进行审议,在确认学术道德问题时,应根据本规范第五条的规定,以实名投票方式,作出对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建议。
(四)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涉嫌学术道德问题,应暂时中止委员职务;与有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者,应回避。
(五)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应先将审议结果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当事人,如有关当事人无异议,再提交所务会。如果有关当事人对审议结果或处理建议有异议,学术道德委员会应予以复议,最后将复议结果提交所务会。
第九条 所务会在接到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建议后进行讨论,形成决定后对有关当事人进行相应处理:
(一)给予纪律处分以外处理的,应制作处理决定书,并送达有关当事人,有关当事人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可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处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所提出异议。
(二)给予纪律处分处理的,依照化学所有关职工、博士后、研究生违纪处分的规定程序进行。
(三)在作出处理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条 附则
(一)化学研究所学术道德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另行制定有关工作程序,以保证各项工作的公正、规范。
(二)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本规范由化学研究所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解释。
200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