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研究所主办、承办国内学术会议的暂行办法
化发科字〔2005〕52号
1、由化学研究所主办、协办的国内学术交流会,为所级学术交流会议,报所务会批准后执行;
2、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年度总结交流、中评估、结题验收报告等会议,为所级学术交流会议,由科技处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3、由实验室主办或协办的国内学术交流会和学术委员会会议,为实验室级学术交流会议,经实验室负责人审批并报科技处批准后执行;
4、由课题组召开或承办的国内小型学术交流和研讨会,纳入实验室级学术交流会议管理,须经实验室负责人审批并报科技处批准后执行。
其中第2、3、4类会议在筹办时须持国内学术交流会申报单,报科技处有关负责人批准备案,相关会议费用应列出预算、并附会议通知,事后经科技处确认,财务予以报销。
其中第4类会议的年度总费用不得超过上年度该课题组纳入课题管理总经费的1%。会议人员组成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人数在9人以上(含9人),且有所外人员参加。
如违反上述暂行办法,财务将不予以报销。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本办法解释权在科技处及财务资产处。
2005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