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所岗位管理实施细则
化发人教字〔2013〕7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我所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科发人教字〔2012〕146 号)及文件说明(人教字〔2012〕88号)、以及《关于开展高级业务主管四级职员岗位聘用工作的通知》(科发人教字〔2012〕15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十二五”和“创新2020”科研发展规划,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所各类岗位主要围绕科技发展目标、“一三五”规划和“创新2020”的总体要求,遵循配置科学、总量控制、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的原则,按中科院核准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进行岗位体系的设置。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所所有在岗职工,涉及所级领导干部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岗位类别
第四条 我所设置科技、支撑和管理三类岗位。
第五条 科技岗位是指从事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关研究等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科技岗位主要包括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工程技术系列等专业技术岗位。
第六条 支撑岗位是指为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关研究等工作提供支撑与辅助性工作,以及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科学传播等工作的岗位。支撑岗位包括工程技术系列、实验技术系列、图书资料和出版系列等专业技术岗位,也包括工勤技能系列岗位。
除工勤技能系列岗位外,支撑岗位主要执行专业技术系列。
对兼有管理职责要求,并确实承担管理任务的支撑岗位,也可执行职员系列。所聘人员按照相关职员岗位的任职条件聘用,参加本单位统一组织的职员岗位竞聘。
第七条 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分为领导岗位和综合管理岗位两类,主要执行职员系列。
对兼有专业技术职责要求的科技管理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为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会计、审计等国家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岗位,设置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综合管理岗位中的四级职员及以上岗位,为非领导岗位,不纳入所级领导干部管理范畴。
第三章 岗位等级
第八条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岗位设12个等级。其中,研究员岗位设4个等级,副研究员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研究员岗位设3个等级,研究实习员岗位设2个等级。
第九条 工程技术系列岗位设12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岗位设4个等级,高级工程师岗位设3个等级,工程师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工程师岗位设2个等级。
第十条 实验技术系列岗位设9个等级。其中,高级实验师岗位设3个等级,实验师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实验师岗位设2个等级,实验员岗位设1个等级。
第十一条 图书资料和出版系列岗位设8个等级。其中,副研究馆员(副编审)岗位设3个等级,馆员(编辑)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馆员(助理编辑)岗位设2个等级。
第十二条 工勤技能系列岗位分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设5个等级。
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对技能操作水平与维护职责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为深入推进我所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可实行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工作,不再设置工勤技能系列岗位。
第十三条 职员系列岗位设8个等级。其中,我所设所长、副所长、所长助理、处长、副处长岗位,对应相应的职员等级,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综合管理岗位中,高级业务主管岗位设3个等级,业务主管岗位设3个等级,业务助理岗位设2个等级。
第十四条 上述系列岗位等级与国家通用岗位等级对应关系详见附表1。除上述系列岗位外,其他系列岗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岗位结构比例
第十五条 科技、支撑和管理三类岗位的宏观结构比例如下:
科技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为70-80%;
支撑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为10-20%;
管理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为10%。
第十六条 科技岗位(含执行专业技术系列的管理岗位)中,高级科技岗位(专业技术一至七级岗位)的比例占科技岗位总数的60%,正高级科技岗位(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的比例不超过高级科技岗位的20%。其中:
正高级科技岗位中,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为国家专设的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宏观结构比例为2:4:4;副高级科技岗位中,专业技术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中级科技岗位中,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4:4:2;初级科技岗位中,专业技术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7:3。
支撑岗位中,高级支撑岗位(专业技术三至七级岗位)不超过支撑岗位总数(不含工勤技能系列岗位)的50%,正高级支撑岗位(专业技术三至四级岗位)不超过高级支撑岗位的15%。其中:正高级支撑岗位中,专业技术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宏观结构比例为3:7;副高级支撑岗位中,专业技术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中级支撑岗位中,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4:4:2;初级支撑岗位中,专业技术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7:3。
管理岗位(含执行职员系列的支撑岗位)中,四级职员及以上岗位(含所领导)按中国科学院干部人事管理规定和权限确定;五级和六级职员领导岗位和综合管理岗位,按我所职能部门的岗位设置需要设立,五级职员岗位不超过管理岗位中职员岗位数的25%,六级职员不超过30%;七级职员及以下岗位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 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而设立的特设岗位不受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限制,包括“千人计划”、在项目执行期内的“百人计划”等。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10年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不受二级岗位比例限制。
四级职员岗位(综合管理岗位)职数由院单独核定。由副所级领导干部转任四级职员的,不占四级职员岗位职数。
第十八条 项目聘用岗位是我所科技工作的补充队伍,在科技活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所项目聘用岗位中,科技、支撑和管理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为7:2:1。
项目聘用中,科技岗位(含执行专业技术系列的管理岗位)不设正高级;管理岗位(含执行职员系列的支撑岗位)不设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
项目聘用中,科技岗位中的副高级岗位不超过科技岗位的30%;支撑岗位中的副高级岗位不超过支撑岗位(不含工勤技能系列岗位)的25%。
第五章 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及职责
第十九条 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在满足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的基础上,岗位任职条件以能力、贡献为主。
第二十条 竞聘科技、支撑和管理岗位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国科学院章程;
(三)具有良好的公民意识和职业道德;
(四)学风端正,科学态度严谨,爱岗敬业;
(五)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六)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有职业准入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须同时满足职业准入要求。
第二十一条 自然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实验技术、职员、工勤技能等系列各岗位基本任职条件详见附表2。其中:
(一)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研究员岗位学位和任职年限要求:1991年(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博士学位。研究员一级岗位任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研究员二级岗位,须任研究员三级岗位满5年或任研究员岗位满10年;研究员三级岗位,须任研究员四级岗位或研究员岗位满5年;研究员四级岗位,须任副研究员岗位满5年。
(二)工程技术系列中正高级工程师岗位学位和任职年限要求:1991年(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博士学位(支撑岗位中的正高级工程师岗位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正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任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正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须任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满5年或任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10年;正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须任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5年;正高级工程师四级岗位,须任高级工程师岗位满5年。
(三)职员系列三级职员岗位和四级职员岗位(领导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院有关规定执行。四级职员岗位(综合管理岗位)、五级职员岗位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1981年(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四级职员岗位(综合管理岗位),须任五级职员岗位累计满10年且任处长岗位累计满5年,或具有副所级领导岗位任职经历;五级职员岗位,须任六级职员岗位满3年。
第二十二条 图书资料和出版系列岗位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等基本任职条件,参照工程技术系列岗位(支撑岗位)执行,专业水平、业务能力等条件参照行业要求。
第二十三条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研究员各等级岗位的基本职责为:
(一)研究员一级岗位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研究员二级岗位职责:组织制定学科建设发展规划,提出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研究布局和项目;组织带领多学科领域的科研团队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国际科技前沿,主持国家、院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扩大本领域在国际学术界的影响;推荐、选拔和培养优秀青年人才;推动本领域的学术进步和学科发展。
(三)研究员三级岗位职责:带领科研团队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国际科技前沿,主持国家、院重要科技项目;组织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培养优秀青年人才;推动本领域的学科建设。
(四)研究员四级岗位职责:带领科研团队开展研究工作;承担国家、院科技项目;组织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培养和指导研究生。
第二十四条 工程技术系列中正高级工程师各等级岗位的基本职责为:
(一)正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正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职责:组织制定本专业领域或行业建设发展规划,提出重大科技布局和工程技术项目;组织带领大型团队从事高水平技术攻关;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国际科技前沿,主持国家、院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推荐、选拔和培养优秀青年人才;推动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三)正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职责:带领科研团队从事高水平技术攻关;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国际科技前沿,主持国家、院重要工程技术项目;培养优秀青年人才;推动本领域的技术创新与集成以及技术成果转移转化。
(四)正高级工程师四级岗位职责:带领科研团队开展技术攻关;承担国家、院工程技术项目;培养和指导研究生。
第二十五条 职员系列中五级及以上职员岗位的基本职责为:
(一)三级职员岗位和四级职员岗位(领导岗位)职责按照国家和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四级职员岗位(综合管理岗位)职责:协助单位领导承担专项管理工作,或主持单位某一部门工作;开展管理相关的研究工作;培养青年管理骨干人才。
(三)五级职员岗位职责:主持单位某一部门工作,或承担部门内专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引进的特别优秀的人才或作出重大创新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竞聘高等级岗位时,可适当放宽任职年限要求,具体为:
(一)除国家、院人才计划引进的优秀人才外,年龄在40岁(含)以下,博士毕业满5年,且被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或连续在海外从事科研工作满3年的,可竞聘专业技术四级岗位。
(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百人计划”终期考核优秀者,被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的,可竞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内一级学会或国际重要学术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国家重大专项专家组成员,“973”项目首席科学家,“863”领域专家委员会及专家组成员,“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科技三大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获得者,少数为科技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关键人才等,被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6年的,可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四)在国内外长期从事科研工作且在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经院特批引进的少数拔尖人才,可不受任职年限限制,直接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应在国内外知名大学或科研机构获得过教授或相当于教授的职位。
第六章 岗位聘用
第二十七条 各岗位人员的聘用,将严格按照院规定的聘用程序组织竞聘:
(一)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四级岗位人员竞聘三级岗位、三级岗位人员竞聘二级岗位;
(二)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竞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竞聘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竞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管理岗位人员竞聘高一级职员岗位,工勤技能人员竞聘高一级工勤技能岗位。
(四)四级职员岗位(综合管理岗位)的聘用须报院审批。
第二十八条 副高级、中级及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内各等级的聘用,可根据岗位结构比例、任职条件并结合年度考核结果进行。
第二十九条 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各岗位内不同等级聘用的人员,如分别符合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内最低等级任职条件,可竞聘相应岗位最低等级岗位。
第三十条 竞聘岗位类别未发生变动的,所执行的系列不得变更;竞聘岗位类别发生变动的,可根据岗位要求执行相应的系列。
第三十一条 对兼有专业技术岗位职责要求的管理岗位,如执行专业技术系列,所聘人员应按照相关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聘用;对兼有管理岗位职责要求的支撑岗位,如执行职员系列,所聘人员应按照相关职员岗位的任职条件聘用,参加我所统一组织的职员岗位竞聘。
第三十二条 从科技或支撑岗位转到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具备职员基本任职条件的可选择竞聘职员岗位,具体为:
(一)竞聘八级职员岗位的,须在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
(二)竞聘七级职员岗位的,须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竞聘六级职员岗位的,须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三)竞聘五级职员岗位的,须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
第三十三条 财务和审计等岗位聘用的人员,已执行会计、审计等专业技术系列的,原则上不得转为职员系列岗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项目聘用岗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项目聘用岗位不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五级及以上职员岗位。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所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