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科学院“率先行动”计划的总体要求,为了促进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与创新人才培养的密切结合,我所根据《中国科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教融合的若干措施和规定》,结合化学所实际情况,对化学所岗位教师及研究生的科研成果署名的标注方式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化学所受聘为中国科学院大学岗位教师的在职人员(以下简称“岗位教师”)和化学所全体在读研究生。
第二条 化学所岗位教师在受聘期间,科研成果署名应同时标注化学所和中国科学院大学。署名标注顺序为化学所排在第一,中国科学院大学及其他合作单位标注顺序由岗位教师本人决定。
第三条 化学所岗位教师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全部归属化学所。
第四条 化学所在读研究生的科研成果署名,应同时标注化学所及中国科学院大学,署名标注顺序为化学所排在第一,中国科学院大学及其他合作单位标注顺序由其导师决定。
第五条 研究生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全部归属化学所。
第六条 化学所在评审研究生各项奖励、评定研究生学位时按照除导师之外的第一作者、化学所第一单位且同时标注了中国科学院大学的成果进行受理和统计。中国科学院或中国科学院大学在评审研究生各种奖励时、统计各单位研究生学术论文发表情况时,均根据研究生导师所在单位进行受理和统计。
第七条 同合作单位有明确成果署名协议要求的,可按协议规定署名。
第八条 中国科学院大学中文标注方式:“中国科学院大学,北京 100049”。英文标注方式:“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Beijing 100049,P.R.China”。
第九条 此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育处。
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