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所加强银行存款帐户的管理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国科学院银行账户管理情况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通知》(财监[2003]55号)的文件精神,化学所财务资产处于2003年6月按照银行账户清理的有关规定,将银行账户的整改情况及相关资料报送财政部北京专员办事处和中科院综合计划局审批及备案,撤销了资金性质相同、重复开设的银行账户,重新办理了保留银行账户的审批手续。
整改后,化学所的银行存款账户由原来的11个撤并为目前的7个。分别为:基本存款账户、基建存款账户、售房收入账户、维修基金及利息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购房补贴账户和工会经费账户。以上7个银行存款账户按照财库[2002]48号文件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由财务资产处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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