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所举办税务专项讲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无论代扣代缴单位是否按规定为其进行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无论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了日常自行申报,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经所务会讨论,我所与过程工程研究所共同举办了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讲座。我所财务处邀请了中关村税务所的金宜宣所长、李继红税务专管员和北京市海淀区地税局个人所得税征管科的郭力翔同志于
通过这次税务专项讲座,我所科研人员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目的、方式和办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为保证科研人员依法进行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财务资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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